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3〕39號)規定,從2023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在鄉老復員軍人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8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2860元,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0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國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9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60%,即270元,縣級財政承擔40%,即180元。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951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792元,其中5元為我省在國家每人每月787元標準上另行增加的補貼),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5670元,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840元。
四、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290元;余下的190元,省級財政承擔60%,即114元,市縣級財政承擔40%,即76元。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140元(每人每月845元,其中5元為我省在國家每人每月840元標準上另行增加的補貼),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50元,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454元,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636元。
五、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六、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七、提高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后的補助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調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承擔50%。
八、各地要認真落實本地區應安排的資金,統籌省級以上相關資金,切實加強管理,嚴格落實撫恤補助資金按月發放規定,確保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資金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要扎實做好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優化工作方式、提高確認質效,進一步夯實優撫數據基礎,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4. 安徽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年標準 | 撫恤金月標準 |
一級 | 因戰 | 124410 | 10367 |
因公 | 118250 | 9854 | |
因病 | 112250 | 9354 | |
二級 | 因戰 | 112590 | 9382 |
因公 | 104700 | 8725 | |
因病 | 98900 | 8241 | |
三級 | 因戰 | 98780 | 8231 |
因公 | 91130 | 7594 | |
因病 | 83760 | 6980 | |
四級 | 因戰 | 80970 | 6747 |
因公 | 71740 | 5978 | |
因病 | 64700 | 5391 | |
五級 | 因戰 | 63240 | 5270 |
因公 | 54270 | 4522 | |
因病 | 49470 | 4122 | |
六級 | 因戰 | 49400 | 4116 |
因公 | 45890 | 3824 | |
因病 | 38040 | 3170 | |
七級 | 因戰 | 36870 | 3072 |
因公 | 32380 | 2698 | |
八級 | 因戰 | 23280 | 1940 |
因公 | 20910 | 1742 | |
九級 | 因戰 | 19330 | 1610 |
因公 | 15240 | 1270 | |
十級 | 因戰 | 13580 | 1131 |
因公 | 11390 | 949 |
注:月標準為年標準除以12,經取整后得出,實際發放金額以年標準為準。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23年8月1日執行)??單位:元
類 別 | 撫恤金年標準 | 撫恤金月標準 |
烈屬 | 39490 | 3290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33290 | 2774 |
病故軍人遺屬 | 30740 | 2561 |
注:月標準為年標準除以12,經取整后得出,實際發放金額以年標準為準。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
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
類 別 | 生活補助年標準 | 生活補助月標準 |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86260 | 7188 |
紅軍失散人員 | 38920 | 3243 |
注:月標準為年標準除以12,經取整后得出,實際發放金額以年標準為準。
附件4
安徽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
類 別 | 中央 年承擔 | 省級 年承擔 | 市縣 年承擔 | 年標準 | 月標準 | |
在鄉老 復員軍人 |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 | 22860 | 150 | 1870 | 24880 | 2073 |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 | 22500 | 150 | 1430 | 24080 | 2006 | |
新中國成立后入伍 | 22500 | 150 | 1250 | 23900 | 1991 | |
帶病回鄉退役軍人 | 5670 | 3840 | 9510 | 792 | ||
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含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 | 6050 | 2454 | 1636 | 10140 | 845 | |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錯殺平反人員子女) | 8280 | 8280 | 690 | |||
部分年滿60周歲 農村籍 退役士兵 | 一年 | 688 | 688 | 57 | ||
二年 | 1376 | 1376 | 114 | |||
三年 | 2064 | 2064 | 172 | |||
四年 | 2752 | 2752 | 229 | |||
五年 | 3440 | 3440 | 286 | |||
六年 | 4128 | 4128 | 344 | |||
七年 | 4816 | 4816 | 401 | |||
八年 | 5504 | 5504 | 458 | |||
九年 | 6192 | 6192 | 516 | |||
十年 | 6880 | 6880 | 573 | |||
十一年 | 7568 | 7568 | 630 | |||
十二年 | 8256 | 8256 | 688 | |||
十三年 | 8944 | 8944 | 745 | |||
十四年 | 9632 | 9632 | 802 | |||
十五年 | 10320 | 10320 | 860 | |||
十六年 | 11008 | 11008 | 917 | |||
十七年 | 11696 | 11696 | 974 | |||
十八年 | 12384 | 12384 | 1032 | |||
新中國 成立前 入黨的 部分 老黨員 |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 | 5650 | 5650 | 11300 | 941 | |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 | 5105 | 5105 | 10210 | 850 | ||
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 | 300 | 300 | 600 | 50 |
注:月標準為年標準除以12,經取整后得出,實際發放金額以年標準為準。
來源: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